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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无偿赠与财产,并非一场儿戏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十四条也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一些后又引发的财产争议中,其中不少当事人是老年人。北仑65岁的退休老人郭某,两年前娶了42岁的外地离异女子陈某为妻,婚后一个月,郭某为表示自己对陈某的感情,主动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的一半赠与陈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去年11月,郭某因前妻病重无人照料,多次前往医院照看,这引起了陈某的极大不满,两人关系变得紧张,矛盾激化,最后决定离婚。然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就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郭某认为这套房子本来就是属于自己的,当然应当归其所有。但陈某理直气壮地表示,郭某已自愿将该房产的一半赠与自己,她已是该房产的合法共有人,这一权利明确登记在上,郭某无权反悔。

  [说法]

  在法律层面,本案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郭某确实无权收回。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也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正因为郭某主动赠与,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决定了从该日起,赠与便已生效。另一方面,《合同法》规定,当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赠与人才有权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的争议双方,并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因此,决定了郭某当初的赠与不得撤销。

  [提示]

  为了证明对配偶的感情而处分财产,也应当谨慎考虑、理性判断,以免自设障碍,毕竟“财产收买”并非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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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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