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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收益约定不明,当属共同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而该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指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年多前,杨某与向某办理了,两人都是。杨某婚前曾购买两间店面房,在自己名下。婚后不久,她将房子交给丈夫向某打理,向某以每月1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租给他人。今年5月,两人因向某孩子的上学费用发生矛盾,最后决定。此时,双方就4年来近50万元的房租收入发生分歧:杨某认为这笔费用是由其婚前所创造的收入,理应归其一人所有,而向某认为,房子虽然为杨某所有,但相就收益产生是在两人之后,因此,应按分割。

  [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而该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指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相关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与向某在婚后并没有对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归谁所有作出过书面约定,而房租收入显然属于“经营的收益”,并非孳息或者自然增值(如房价攀升),这决定了本案所涉店房租金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提示]

  男女再婚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而避免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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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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