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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缘尽离婚,财产咋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财产应该怎样分割?私产房屋婚后还贷部分该如何分割?

  李某与王某2007年年底相识,2010年11月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小雨。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进而互相谩骂动手。2013年下半年李某与王某正式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女小雨随王某共同生活。

  在多次试图挽救婚姻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准离婚,婚生女小雨随王某生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和王某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于子女问题,双方均同意婚生女小雨由王某抚养。但对于王某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王某名下和王某母亲名下的私产房屋婚后还贷部分的分割,双方产生了分歧。此外,离婚后,李某无住处,还要求王某给付5万元的经济帮助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婚前购买的私产房屋,在王某和王某母亲名下,其中王某占30%的份额,婚后由李某、王某二人共同还贷,且该房屋现已增值。故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李某住房补偿款二万八千元。考虑到李某名下没有房屋,离婚后需另行解决住房问题,生活确有困难,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给付李某经济帮助款三万元。

  天津贾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住房补偿款的确定;再有就是经济帮助款的给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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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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