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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分配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实施一周年后,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共29条,自明年4月1日起

  在“《》(一)”实施一周年后,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共29条,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除对人民法院审理、等案件时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分割及夫妻债务问题处理等方面。该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量吸纳公众意见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昨日下午,记者为此专访了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硕士杨丽,对该解释作了一次全面解读。

  一年内,协议可反悔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杨丽:这一条很有针对性。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的一方并不清楚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或者有的当事人抓住另一方的“软肋”,在离婚时高价索赔。这一条就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这些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二)”规定了行使诉权的时间,即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的一年之内。

  3种情况要退还
  “《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3种情况法院应当支持:双方未办理手续的;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杨丽:彩礼是一种根深蒂固的风俗,数额一般较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此而引发的矛盾也比较多。这条规定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

  个人收益属
  “《解释》(二)”第1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破产安置补偿费等都属。
  杨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婚姻关系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多元的特点。对如何分割也呈多元化的婚姻财产,这条硬性规定有利于婚姻双方的遵守和。

  法律不保护二奶、第三者
  “《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杨丽: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按照这条规定,在发生纠纷后,“二奶”或者“第三者”不可能像夫妻离婚的双方一样,在财产分割上有同等的地位。意即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只能按照一般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按照双方各自在财产中的份额进行分割。

  父母送的房子是个人财产
  “《解释》(二)”第22条,父母为双方购房用于结婚之用,除非有明确表示,否则该房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杨丽:这条是本《解释》比较有新意的地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它的权属到底属于谁,一直是以往夫妻双方纠缠不清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时也难以认定,但现在就很明确了。

  各人借钱各人还
  “《解释》(二)”第23条规定,就一方婚前的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钱用在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婚内一方个人借的债,属于;但一方能证明债权人和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杨丽:夫妻一方出现对外的债务问题,而另一方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情况经常遇到。特别是一方婚前在外欠下一屁股的债,婚后又下落不明,其配偶莫名其妙就成为了被告。第23条的规定明确了双方各自的义务,同时也加重了债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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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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