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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接受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吗?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在继承、赠予财产是否是共同财产问题上,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

  我是2008年结的婚,2008年我父亲在我们家附近买了一套商品房送给我,上写的也是我的名字。今年3月因为我丈夫有外遇,所以我和丈夫准备,可是在协商过程中我丈夫说那套商品房他也要分割。请问律师:这个要求合理吗?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一般情况下,在你们婚姻存续过程中所接受的赠与,是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丈夫有权分割。

  但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上情况,即你父亲明确该房只赠与你一人,那么你丈夫就无权分割该房产。

  找法网小编进行补充:

  在继承、赠予财产是否是共同财产问题上,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赠予所得的财产是,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需要强调的是,赠予合同中要想明确财产只归一方所有,仅仅只有一方的名字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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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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