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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赠予小三的房产,怎么要回?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

  我与丈夫十几年了,婚后买了两套住房,一套自住,另一套出租。最近我去收取租金才知道,丈夫背着我将房屋赠予了小三,当时是找人冒充我过的户。我与丈夫大闹一场,并与小三发生肢体冲突。请问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小三”受让房产既非善意,也未支付对价,不应当取得。

  

  知识延伸拓展: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和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一、共同共有。

  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包括:

  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

  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或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应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按份共有。

  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甲、乙各按出资份额对该房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明确两点:

  1、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

  2、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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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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