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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咨询:刘大爷退休后回到山东老家,想将包头的一套住房赠与儿子,因其无法回来,请问刘大爷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与儿子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解答:赠与合同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因此刘大爷若想将儿子,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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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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