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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子女房产 单方撤销不具法律效力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黄女士:我和前夫李先生去年,在民政局办理了并签订了。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我,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儿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儿子要求他父亲办理过户手续,他父亲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他有权利撤销该赠与。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王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李先生认为他对儿子的赠与不在上述不能撤销的赠与内,因此可以撤销,这种观点欠妥。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中的赠与,其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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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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