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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子女赠与能否撤销 律师:无权单方撤销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2011年,临沂的王某和刘某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因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县城某小区的房屋争持不下,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将房产共同赠与给婚生子小王。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

  2011年,临沂的王某和刘某感情不和,在离婚过程中,因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县城某小区的房屋争持不下,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将房产共同赠与给婚生子小王。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但该房产一直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该房产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2014年,王某以未过户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对此,刘某疑问,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主任彭海律师:该赠与协议不能以未过户为由予以撤销。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中的赠与,其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如非在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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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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