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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儿子付首付款 不能认定是赠与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黄先生:2009年,我儿子要买房,房屋总价57万元,其中首付款37万元是我支付的,当时购房合同是我儿子签订的,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我儿子名下,贷款由我儿子偿还,同时,我儿子向我出具了我支付首付款的收据以...

  黄先生:2009年,我儿子要买房,房屋总价57万元,其中首付款37万元是我支付的,当时是我儿子签订的,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我儿子名下,贷款由我儿子偿还,同时,我儿子向我出具了我支付首付款的收据以及一份《协议书》,载明该房屋由于我支付了首付款,由我终身居住。现在我儿子要求我搬出该房屋,我认为这套房子是当时我对他的赠与,现在他不让我居住了,我要求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我所有,请问有没有法律依据?

  王律师:根据你的陈述,在没有其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你和你儿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是对购房首付款37万元的赠与,同时该《协议书》对于房屋的物权有所限制,即由你终身居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你儿子要求你搬出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你要求撤销该房屋赠与行为的问题,根据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虽然你支付了37万元首付款,但是根据你们之间的《协议书》,你对你儿子赠与的应当是37万元购房首付款,况且剩余贷款也是由你儿子偿还。因此你认为你和你儿子之间系房屋赠与的法律关系亦没有法律依据,你要求撤销该房屋赠与的行为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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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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