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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 (1989年6月3日法民(89)13号) 外交部领事司: 驻法使馆教育处于最近来函,希望法

</scrip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问题的函
(1989年6月3日法民(89)13号)


 


外交部领事司:
  驻法使馆教育处于最近来函,希望法院为一留学生解答一些法律问题。经研究,这类来函,我们的意见是以通过你部商有关单位办理为宜。如需法院办理的,可由法院提出意见函告你部,供你部回复驻外使领馆时参考。
  对此次来函询问有关法律问题,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二、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在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
  三、父母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个体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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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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