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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4年1月19日 生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4年1月19日
生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 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 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于缔约另一方的 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
三、本条约所指“民事案件”,亦包括商事、经济、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 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二、第一款中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乌克兰方面系指乌克 兰司法部、乌克兰最高法院和乌克兰总检察院。
第三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1)代为文书的请求和进行本条约规定的其他民事与刑事诉讼行为;
(2)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3)本条约规定的其他协助。
第四条 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的形式
一、在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中应写明: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3.请求司法协助案件的名称;
4.被告或被审查人、被害人的姓名、国籍、职业和永久居住地或居留地;对于法 人来说,则应提供其名称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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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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