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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1992年7月1日批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1992年7月1日批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
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事的定义
为适用本条约,“民事”一词也包括由商法、和劳动法调整的事项。
第二条 司法保护
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其人身和财产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 等的权利,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
第三条 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 &
nbsp; 对于在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缔约一方国民,当其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提起诉 讼或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时,不得因其外国人身份或因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无住所或 居所而令其交纳诉讼费用保证金。
第四条 司法救助和税费及诉讼费用的免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 内享受司法救助。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 内,免除税费和诉讼费用,并享受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优惠。
三、上述各款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判决的。
四、如果给予上述各款规定的优惠取决于申请人的人身或财产状况,应由申请人居 所或住所所在的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出具证明书;如果该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居 所或住所,该项证明书由其国籍所属缔约一方的有关外交或领事机关依其本国法律出具 。
第五条 法 人
本条约中有关缔约各方公民的规定,除第四条以外,也适用于设在缔约任何一方境 内,且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法律成立的。
第六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在本条约中,司法协助包括:
(一)根据请求文书和调查取证;
(二)根据请求交换法律情报,转递诉讼所需的户籍文书;
(三)根据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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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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