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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1974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金英姬与白万福离婚一案,应由金英姬提供白万福在朝鲜的住址,以便委托朝鲜有关法院征询意见。如金英姬确


1974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金英姬与白万福一案,应由金英姬提供白万福在朝鲜的住址,以便委托朝鲜有关法院征询意见。如金英姬确实不能提供白万福所在地址,找不到对方下落,无法征求其对离婚的意见,则可比照我国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无通讯关系连续已满两年后,予以缺席判决。了解到白万福的住址后,由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给朝鲜男方住地的有关法院写一委托书,附上询问提纲及金英姬申请离婚书副本,请该法院代向白万福征求意见。(注意申请离婚书中只扼要说明申请理由即可,不要写上涉及两国关系的、尤其是影响两国友谊的词句。)这些文书,用中文和正式公函,由你院审查后,直接函请外交部领事司代办即可,不必再经我院。如金英姬能提出白万福同意离婚的信件,经过认真审查,证实并非伪造,则可作为双方同意离婚,由民政部门登记,或由基层法院作为调解处理。协议调解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给金英姬自行。现将金英姬离婚案件一、卷宗各一本退回,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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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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