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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61年11月29日以电报请示的关于我国公民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与苏联公民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离婚后的费问题;并提出“今后中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61年11月29日以电报请示的关于我国公民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与苏联公民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后的费问题;并提出“今后中国一方同外国另一方离婚的案件,一般不再判生活费或费;要判也一次给付清”的办法。经本院与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如下原则:关于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给付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的问题,因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经济情况确实不好,无力给付其全部子女抚养费,可令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提出申请,要求与女方协商共同负担,并将其负担的子女让女方送回中国交由男方抚养,如果在协商后,女方不同意将孩子送回我国交男方抚养,亦可由他(她)们协商一次给付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今后类似这类案件,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后,原则上不要把未成年子女带出国外,如一方要带走,对子女抚养费用可先由双方协商根据他(她)们的经济情况一次给付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如双方协议未成,即可根据双方情况判决或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6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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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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