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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提醒您租房要考虑房屋用途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仔细审查条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1号房屋系我父亲王老房屋,我受我父亲委托将该房屋进行出租并代收租赁费。2015年,经XXX地产居间介绍,我与祝某原所在单位XXX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订立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祝某以个人名义与我在2016年1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祝某交纳了半年的租赁费18000元。2016年3月10日,有人在201号房屋内非法聚会被邻居举报,110出警处理,发现有很多人聚集,一个外国人在房屋内非法传教,相关部门已经认定为非法集会并上报有关机关。此外,祝某未经我同意将储物间改造为汗蒸室,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祝某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约定,我要求祝某搬家,经我与居委会多次劝说,祝某不予理会仍不搬出,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腾退房屋,并赔偿我的损失

法院审理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第八条规定,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01号房屋祝某租赁期间被认定为非法聚会点,祝某虽提出自己当日并不在场,但是其作为承租人,其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均有义务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居住和使用房屋,不在201号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祝某允许外国人在201号房屋内非法传教,其应对此承担责任。故对王某要求解除其与祝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王某祝某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复存在,祝某无权继续居住在201号房屋内,应当将201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王某。在租赁期限内,祝某房屋东北角的储物间改造为汗蒸室,且改造行为发生在201号房屋被认定为非法集会地点之后,对于王某要求祝某恢复储物间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如祝某继续占有房屋,其应向王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对于王某要求祝某支付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祝某继续占有房屋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在本案中,祝某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占用房屋,且未经房主同意私自改装,在合同被判令解除后,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房主的相关损失。

在此太远律师也提醒广大房主,在出租房屋时,认真把关,不将房屋租给他人以做非法用途,以避免损失。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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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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