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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仲裁的程序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摘要:房地产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交换、抵押、拆迁等方面发生争执,以第三者身份,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权力义务关系依法作出仲裁的活动。那么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二、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三、房地产纠纷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示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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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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