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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涨价不履约怎么办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案情概要:

201063日,小潘与老许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当天买方小潘向老许交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于20108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后小潘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准备好了购房款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老许单方面要求涨价,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小潘多次联系,并致函老许履行合同,老许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合法权益,小潘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双方于20106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老许向小潘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06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454,800;同时,双方约定过户日期在2010831日前,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买方中途毁约,购房定金归卖方所有;卖方中途毁约,应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给买方。

裁决结果:

解除双方于20106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老许双倍返还小潘定金4万元。

太远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就价格问题重新达成协议,故双方均应按201063日的合同约定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老许不履行约定义务,故其收取小潘的2万元定金应双倍返还。小潘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老许亦同意解除,故对双方201063日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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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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