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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如何维权?(三)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家庭暴力、外遇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许多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身心的严重摧残。因此她们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何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如何举证?外遇导致离婚是否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面对这些女性朋友们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太远律师结合案例给出解答。

 

案情概要:


  马先生与方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3月,马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女士离婚,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就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马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方女士抓获。于是方女士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方女士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后方女士撤回离婚案件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为证明其诉求,方女士提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马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马先生与该女子态度亲密;另一组是马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的照片。

  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太远律师解析:  

  从方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该组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此时,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感情也趋于破裂边缘。拍摄的部分照片中记载的马先生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其所称的与她人系保姆雇佣关系,也难以被常人接受和容忍。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马先生与该女子白天一起逛公园、超市,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马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马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方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据此,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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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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