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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提醒,被继承人在世时,继承人可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北京继承律师提醒,被继承人在世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取得遗产

 

因刘一和刘二拒绝按照约定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日前,弟弟刘三将刘一和刘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配合自己办理7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刘三诉称,703号房屋系父亲按照成本价10000元从单位购买。1999年父亲因病去世,死亡前承诺该房产由我个人继承。19991127日我和刘一、刘二签订《关于赡养母亲协议书》,约定母亲的抚养以及父亲遗留的房产归我所有。刘一、刘二在公证处经公证自愿放弃父亲遗留房产的继承权。

由于母亲生活不能自理,同日我和刘一、刘二重新签订协议,约定母亲由我独自负责赡养,703号房屋在我母亲去世后归我所有,我给付刘一和刘二各人民币10万元。2013年母亲去世,期间母亲生病住院的所有费用以及死后的丧葬费都由我承担。我多次要求刘一和刘二其协助我办理7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其均置之不理。特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703号房屋由我个人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三与刘一、刘二签订的协议书,结合刘一、刘二所做的放弃继承公证书,可以认定刘一、刘二同意争议房屋归刘三所有。刘三与刘一、刘二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刘三独自赡养母亲,刘三给付刘一、刘二各10万元补偿金,在母亲去世后,刘一、刘二放弃对703号房屋的继承权,703号房屋由刘三个人继承。依据该补充协议,刘一、刘二各自已实际收到刘三给付的人民币10万元。该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故应认定为有效。最终,法院判决703号房屋由刘三继承,归刘三所有;刘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刘二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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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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