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案例点评 >

房款到手竟耍赖 卖房人被判协助办理过户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房款到手竟耍赖 卖房人被判协助办理过户

  将房屋卖给他人后,本应依照约定履行协助买房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却无故不予履行,买方人只好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占某名下。

  案例回顾:

  2008312日原告购买了被告所有的店面房,双方签订了《店面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41.59㎡,单价为6300/㎡,购房总价款为262000元人民币,先预付定金60000元,余款202000元在2008630日前付清。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了定金60000元。2008616日下午,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将应付购房余款202000元转入被告妻子黄某账户。黄某代被告出具购房款总收据,并将该店面房的房产证和完税发票连同店面房钥匙一同交付给原告,该店面便一直由原告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妻子黄某于2009731日协同原告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店面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填写了《县房产估价单》并交纳了房产价值评估测绘费,但当双方签署过户登记有关文书时,却因被告妻子黄某没有带结婚证、身份证和被告的授权委托书等原因没有办成。此后,原告一直找不到被告夫妇,致使该店面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直搁置至今未办。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店面房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面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预付定金60000元,余款202000元在2008616日全部付清,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付清全部房款时,甲方则将该店面交付给乙方所有,并同时将该店面房的房产证及其他资料交给乙方保存。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至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应尽义务,致使该店面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一直搁置未办,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店面房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分享到:

上一篇:购农村安置房过户受阻法院判解除合同退款

下一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分情况认定而不应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