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子女抚养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婚前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婚前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介绍

  王某和杜某相恋一年后计划在五一节前结婚。然而就在俩人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王某的父母在外出时因遭遇车祸不幸双双遇难。作为独子的王某继承了包括两套房产在内的父母的全部遗产。俩人的婚期也推迟到了次年的国庆节。后来俩人结婚后没几年,双方便因种种原因决定分手。杜某认为俩人在登记结婚时已同居了近两年的时间,故要求分得王某父母遗留下的一套房产,但王某拒不同意。

  争议焦点:王某继承的遗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某是在其登记结婚前继承的父母的房产,故该两套房产属于王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杜某认为在王某的父母去世的时候俩人已经开始同居,但是,由于此时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而且双方在次年国庆节也是新领结婚证而不是补办结婚证。因此,俩人的婚姻只能从次年国庆节起算,而不是从同居之日起算。所以,杜某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定概念。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记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所经历的期间。它包括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已向法院起诉但尚未判决离婚的期间、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前的期间。但对于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期间,因为没有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继承律师:房产继承涉及的问题

下一篇:争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