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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遗嘱未提及的房产应该如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被继承人以遗嘱安排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应按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则这部分房产应该如何处理呢?

  遗嘱中未提及的房产按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按遗嘱单独继承了遗嘱中涉及房产的继承人仍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房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之外的财产。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 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因此,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如下:

  1、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

  2、 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

  3、 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

  4、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5、 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

  6、 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

  7、 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

  8、 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9、 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10、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

  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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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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