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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如何分配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男子于结婚生子不久后死亡,其母因遭受打击也随之去世。此后,男子留下的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引发了其四兄姐与其妻儿的一场继承纠纷。该房产继承如何分配?法院认为,公民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诉争之房系继承人范某婚前个人财产,故应依《继承法》规定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本案四原告虽非被继承人范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有权继承其母应继承的份额,范某遗产应由其母及其妻徐某、其子冬冬各继承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妻儿继承2/3

  一男子于结婚生子不久后死亡,其母因遭受打击也随之去世。此后,男子留下的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引发了其四兄姐与其妻儿的一场继承纠纷。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遗产应由其母亲及妻儿各继承三分之一,因其母已死,该部分份额应由四兄姐继承,由此,判决诉争房屋由男子四兄姐继承三分之一,妻儿继承三分之二;所欠贷款由四兄姐偿还4万元,妻儿偿还8万元。

  男子范某于2003年11月以20万元价格购买了坐落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住房,其中有个人公积金贷款13.8万元,贷款期限至2023年11月 2日。2004年11月,范某与山东省女子徐某登记结婚,2005年1月19日,二人之子冬冬降生。就在全家还沉浸在得子之喜的幸福中时,范某却于同年4 月撒手人寰。范某之母因无法承受打击,也于20多天后去世。此后,范某的四个兄姐提出,因父亲已于1983年死亡,范某上述住房系婚前财产,依《继承法》规定,范某死亡后其母享有继承权。而母亲如今也已去世,所以母亲应得份额应由其余四子女继承。因四人的请求遭到徐某拒绝,双方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另查明,被告徐某于范某死亡后将上述房屋出租,每月的租金1300元,以偿还购买诉争之房的贷款,至2007年10月已还贷款本金1.7万余元,利息2万余元,尚欠本息12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诉争之房系继承人范某婚前个人财产,故应依《继承法》规定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本案四原告虽非被继承人范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有权继承其母应继承的份额,范某遗产应由其母及其妻徐某、其子冬冬各继承三分之一。又由于被继承人范某之母于2005年4月 29日死亡,其应继承范某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四原告继承,余三分之二由被告徐某及冬冬继承。由于原、被告均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评估,致法院对房屋价值无法确定,故依诉争之房为单位进行继承。范某生前欠付的贷款至2007年5月为12万元,依上述比例由四原告与二被告偿还。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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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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