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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前共同立下的遗嘱,其效力的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20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佟丙起诉称:我、佟甲、佟乙是亲兄弟关系,被告小佟是佟乙之子,我们的父母亲现在都已经去世,双亲在生前有一套房产,请求法院该房产由我们兄弟三人共同继承。

  二、被告辩称

  被告小佟答辩称:针对诉争房产的分割,爷爷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明诉争房产所有权由我继承,并给予佟丙20万元补偿。佟甲患有精神病,我和父亲佟乙一直都是佟甲的监护人,佟甲对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这都是爷爷留下的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产所有权由我继承,我支付原告佟丙补偿款20万元。

  佟丙答辩称:诉争房产是双亲生前共同购买的,属于双亲共同财产,父亲留下的遗嘱只能就其个人财产作出处理,对于母亲的财产份额处分无效,且佟甲患有精神病,父亲所立遗嘱没有给佟甲保留必要的份额,所以请求法院重新分配该房产。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佟丙和佟甲、佟乙是亲兄弟关系,小佟是佟乙之子,佟甲患有精神病,佟乙和小佟是佟甲的监护人,原被告的父母亲在世时,留下一处房产,价值500万元,佟父和佟母去世之前曾共同立下遗嘱,表明资源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孙子小佟,大儿子佟甲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小佟给予佟丙补偿款20万元,佟乙和小佟是佟甲的监护人。该遗嘱上佟父和佟母都在上面签字捺印。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因为析产继承发生争执。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诉争房产归小佟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小佟支付佟甲和同意补偿款各20万元,同时佟甲对诉争房屋享有使用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遗产时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应当根据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单招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本案中,诉争房产是佟父和佟母生前的共有财产,两人在生前共同立下遗嘱,该遗嘱虽是佟父所写,但是佟母也在上面签字捺印,并且两人是夫妻关系,处分的财产也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的遗嘱是佟父和佟母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是佟父代佟母代书遗嘱,所以原告佟丙称佟父在遗嘱中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一说法,法院不予支持。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佟甲市精神病患者,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析产继承时,佟甲理应获得自己应得的份额。但所立遗嘱中,两位老人至表明了佟甲享有居住权,没有提到佟甲的继承份额,所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佟甲应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份额。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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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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