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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赡养大伯 能否继承遗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市民郭某某的大伯无儿无女,父母早已过世。大伯兄弟三人中,二弟因病过世留下一子郭某,郭某对大伯进行扶养照顾,三弟因身体残疾,家境一般。2014年,大伯因病去世,未及时留下遗嘱,名下房产一套处于待析产...

  市民郭某某的大伯无儿无女,父母早已过世。大伯兄弟三人中,二弟因病过世留下一子郭某,郭某对大伯进行照顾,三弟因身体残疾,家境一般。2014年,大伯因病去世,未及时留下,名下房产一套处于待析产继承状态。叔侄因大伯房产继承发生争执,大伯的三弟表示自己作为法定顺位继承人,房产继承应当优先,侄子郭某却称自己享有代位继承权利,权利平等,加之对大伯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应当多分,双方因争执对簿公堂。

  律师说法:天津纳淼刘永超律师分析认为:依据《》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关于代位继承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可以确定在大伯无儿无女,父母均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作为大伯的弟弟,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权利是应当得到保护的。大伯侄子郭某所说的代位继承权利是否享有需要明确下,根据《继承法》第11条确定,代位继承应当建立在晚辈直系血亲的基础上,大伯与侄子之间的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直系血亲,不存在法律上的代位继承关系。作为对大伯所尽扶养照顾义务的郭某,可依照《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主张分得适当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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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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