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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财产分配原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朱某夫妇生育三子三女,由于次子不尽赡养义务,两老人订立遗嘱决定不让其继承财产,决定百年后的房屋、家俱全部作价五份平分,房屋作价后,归幼儿收买。后事由长子及幼儿料理。夫妻哪一方先走,其财产给另一...

  朱某夫妇生育三子三女,由于次子不尽赡养义务,两老人订立决定不让其财产,决定百年后的房屋、家俱全部作价五份平分,房屋作价后,归幼儿收买。后事由长子及幼儿料理。夫妻哪一方先走,其财产给另一方,俩人百年以后生效。后夫妇分别于1986年及1990年去世,长子于1989年去世。幼子为房产继承事宜诉至法院。

  对于遗产如何分配有两种意见。一、次子对案涉遗产享有。朱某死亡后遗产由其妻继承,由于遗嘱继承人其长子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该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次子依法定继承就该部分遗产(占案涉遗产的五分之一)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二、次子对案涉遗产没有继承权。虽然长子先于其母死亡,但细观其生前所立遗嘱虽没有明确该部分由谁继承多少,但是可以其明确排除了二儿子的继承权。故次子对该部分遗产无权继承更符合老人的意愿,有更好的社会效果。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虽该观点有违老人遗愿但是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因为遗嘱继承部分无法代位继承,故该部分遗产转化为法定继承,由所有适格主体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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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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