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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不受财产约定影响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近日李某带着一份2008年其父与其继母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经了解得知,其父与其继母再婚时签订了该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其父名下的房产无论是在婚姻关...

  近日李某带着一份2008年其父与其继母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权公证。经了解得知,其父与其继母时签订了该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其父名下的房产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均为其父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李某的父亲现已去世,故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进一步了解得知,李某的父母只生育了李某一个孩子。李某的父亲与其继母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儿子。按照李某的理解,其父亲与其继母既然约定了其父名下的房产为其父亲个人所有,并办理了公证,那么该房产理应是父亲的个人财产,也应该由李某一个人继承,而与他的继母和继兄弟姐妹无关。

  公证员解释,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父母(李某的爷爷奶奶)、配偶(李某的继母)、李某以及李某父亲与继母再婚后所生育的孩子均享有继承权。在本案中,李某忽视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李某的继母以及李某父亲与继母再婚后所生育的孩子均与李某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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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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