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在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将家事审判改革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尚未制定适合于婚姻家庭案件的诉讼程序,实践中婚姻家庭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一体适用民事诉讼法,难以恰当解决婚姻家庭类纠纷。本文针对婚姻诉讼的特点,提出对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程序衡平,以实现婚姻诉讼的特殊程序正义。接下来就让我们婚姻律师为您说明一下离婚的诉讼程序。
【内容提要】针对我国目前存在把婚姻诉讼同化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简单倾向和做法的缺憾,本文试以隐私保密、弱者保护、处分限制以及离婚慎重为婚姻诉讼的价值导向,对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审判公开、法官中立、处分自由以及调解自愿原则在婚姻诉讼中的运用进行衡平性的探讨,主张:1、婚姻诉讼中的审判公开应以对当事人公开为原则,向社会公开为例外;2、法官在婚姻诉讼中应当对弱势者予以适度的感情倾斜,在事实探知上可依职权调查;3、撤诉、认诺、自认等诉讼处分权在婚姻诉讼中的行使,应当予以相应的限制;4、婚姻诉讼的调解程序启动不应过分强调“调解自愿”,且需注重离婚案件的“和好调解”。
公开审判作为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迄今已经受到世界各国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一致肯定,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得以充分的强调。作为对中世纪秘密审判的强力反动,该原则要求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审理案件必须公开,而判决则必须一律公开。审判公开是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定义务,在原则上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这种公开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公开,更为重要的是对社会公众的公开。
然而,把这种公开审判原则运用至婚姻诉讼中,在价值定位上则是错误的。尽管我国民诉法规定婚姻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在审理上不对社会公开,但其在权利保障上仍然是乏力的。因为:一方面,婚姻关系是以情为本质基础、以性为主要内容的,而“情”和“性”是婚姻当事人的内部事项,他人是无权要求对其进行窥视的;婚姻纠纷不论是因“性”或“情”或“物”而致,最终还是以“感情破裂”或者“违法结合”为标志,当事人对此婚姻内情一般是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因而可以说婚姻生活、婚姻内情均属于婚姻当事人的隐私。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隐私的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且无需当事人申请,而对婚姻案件却又实行不公开审理申请制。这样,就有可能因当事人的疏忽或无知未作申请,使其隐私被暴露。尤其是许多婚姻纠纷可能是因“第三者”的介入(插足)而引起的,在不公开审理申请制之下,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且法官也未予适用隐私不公开规定的情况下,还将导致“第三者”的隐私未经其同意而被披露、遭侵犯。更何况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由于宣判一律向社会公开,最终还是免不了使婚姻诉讼当事人的隐私被强行披露、“依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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