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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索讨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无向对方交款事实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同居10年后双方分手,陈娟认为亏大了“分手可以,请支付精神损失费”。张坚迫于无奈写下欠条20万元。后却没有归还这笔“损失费”,终被同居女陈娟诉至法庭索款20万元。鉴

    同居10年后双方分手,陈娟认为亏大了“分手可以,请支付精神损失费”。张坚迫于无奈写下20万元。后却没有归还这笔“损失费”,终被同居女陈娟诉至法庭索款20万元。鉴于陈娟虽持,却不能说明曾经交付该笔钱款的事实等原因,闵行区法院于日前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陈娟和张坚恋爱同居多年,后由于性格冲突而关系日趋淡薄。陈娟称,在2008年2月4日,两人从外地回到上海准备,但遭到张坚的拒绝。“你不同意结婚,就要把双方的关系说说清楚。”对于陈娟的问话,张坚未置可否。于是,陈娟便称双方相处这么多年,自己付出了这么多:“我还曾汇款30万元到张坚的帐户上。”由于双方僵持不下,陈娟便要求张坚支付多年来的精神损失费。张坚无语之中,同意写个借条。当时找不到白纸,就随手在一个香烟盒上写了欠条:“今欠陈×精神20万元正,2008年2月归还”。写毕,张坚想想不妥,便把“精神”两字划掉了。但是,直至今年年初,张坚仍没有支付这20万元的意思,于是,陈娟便将张坚诉至法庭,诉请本金和利息。

  

    张坚辩称,与陈娟同居了10年多。期间怎么可能向她。该欠条是在2008年分手后,陈娟要求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才写的。但这是非法债务,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的交付直接影响到关系的生效。但在本案中,就双方间的借贷关系,陈娟仅提供了张坚出具的欠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借款的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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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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