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同居关系 >

同居分手后讨要补偿金 依据欠条诉请获支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5月11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债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支付叶某补偿金六万元。 叶某与刘某同居近八年,生育一子,却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5月11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支付叶某补偿金六万元。

  叶某与刘某同居近八年,生育一子,却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两人感情破裂。2005年3月18日,刘某向叶某出具一张,载明:因刘某与叶某事实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解除,补偿叶某六万元人民币(¥60 000)于2005年底付2万元,2006年12月30日前付清。之后,刘某一直未履行其承诺支付的款项。叶某遂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支付该六万元补偿金。

  刘某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与叶某长期同居并生育小孩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基于道德和自身情感上的原因,刘某与叶某达成协议,自愿承诺给付六万元补偿金给叶某,作为对叶某多年以来对两人共同生活所付出的一切的补偿。该行为应认定是刘某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从而由上述行为所引发出的被告对原告所负六万元的债务,依法应受保护。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分享到:

上一篇:如何解决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

下一篇:恋爱期间财物的处理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房地产案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