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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5年的恋人分手引发纠纷 法院认为该给分手费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本报讯 在没有欠款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二人签订的欠款协议是否成立?分手后,男方到底该不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6万元“分手费”?3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一起关于“

本报讯 在没有欠款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二人签订的欠款协议是否成立?分手后,男方到底该不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6万元“分手费”?3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一起关于“分手费”的案件开庭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这笔费用属于“约定之债”,被告张某应该把钱付给原告李某。

  

    2003年,当事人张某在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结识了李某,二人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5年后,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分手。2009年9月,两人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张某欠李某6万元钱,须在两个月内还清。

  

    后来,因张某拒不履行协议约定,为索回欠款,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李某称,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张某应当将他承诺所欠的6万元还清。被告张某则提供了通话录音、短信等证据和证人,证实6万元是“分手费”。因此张某认为,他与李某之间从未发生过欠款这一情况,所以6万元应该是赠与,而不是欠款。张某还反复表示,协议是在李某的威胁下签订的,但并没有提供出这方面的有力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以谈恋爱的名义同居5年后分手,他们二人所签订的协议应该为分手协议。张某称协议是在李某威胁下签订的,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协议中约定的张某欠李某6万元属于约定之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具有约束力。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应支付给李某6万元和相应的利息。

  

    线索提供王和司纪晓蓉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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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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