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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先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

基于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先分清共同债务和,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购置的房屋等财物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借款人只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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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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