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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案例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霍某(男)在与崔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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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霍某(男)在与崔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摊位。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后来,霍某到法院,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货物。

  崔某认为,商店是个人经营,货物也是自己在独立经营期间所购进的,与霍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霍某为摊位的合法经营者,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该商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两人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于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霍某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崔某认为财产清单所记载的商品是个人购置,与霍某无关,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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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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