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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财产被判两人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登记。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8月,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先生,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4月24日,二中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两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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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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