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同居关系 >

同居财产起纠纷七旬老人上公堂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句容市人民法院下蜀法庭受理了一起七旬老人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 现年77周岁的周某(男)与现年73周岁的徐某(女)于4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并签订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

  句容市人民法院下蜀法庭受理了一起七旬老人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

  现年77周岁的周某(男)与现年73周岁的徐某(女)于4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并签订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为互相照顾而同居生活,男方给女方1万元养老金和5000元安葬费。如以后女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必须将1.5万元归还男方,如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则女方不归还此款。2007年7月徐某与周某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即与周某分居至今。此后,周某多次要求徐某与其共同生活,均遭拒绝。于是,周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依照协议的约定返还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实际上是以同居生活、相互照顾为目的而缔结的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的解除条件即是解除同居关系。如果解除条件成立,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的财物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则构成民法上的。现徐某与周某已解除同居关系,所附的解除条件已经成立。徐某应返还周某给予其的财物,但是考虑到徐某已和周某互相照顾、共同生活了3年多,在返还的数额上应当适当减少。

分享到:

上一篇:为分割同居财产上法庭

下一篇:解除非婚同居所涉及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制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房地产案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