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与女友2007年相识,同年开始同居,但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2008年底,我从家拿出20万元购买一套门面房(产权人是我自己),用来开理发店,当时为了装修理发店,向她借了1万元。今年6月,女友提出分手,要求我把1万元还给她,还以我们同居为由,要求理发店的一半产权归她所有,请问她的要求合理吗?
应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实施要掌握三个原则,一是财产在同居期间取得的;二是财产的取得是依靠双方共同努力的;三是财产的处理按照一般共有制度处理。特别注意的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据此,门面房的购房款是你自己出资的,你的贡献最大,应归你个人所有,女方无权要求分割。至于装修的费用,女方是有权要求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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