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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在当今中国的社会里,结婚年龄普遍推迟,传统的维系男女二人关系的婚姻形态,正在被人们逐渐淡化。中国的不婚族人数逐渐增多。追求时尚的男女们更愿意选择同居、试婚等准

  在当今中国的社会里,年龄普遍推迟,传统的维系男女二人关系的婚姻形态,正在被人们逐渐淡化。中国的“不婚族”人数逐渐增多。追求时尚的男女们更愿意选择同居、试婚等“准婚姻”的形式。但是一旦发生一方死亡的情况时,大家突然发现,没有法律保护的“准婚姻”形式下产生的财产难以确权:合伙买的房子不知该归谁,一起写的东西版权不知该归谁,一起做生意的收入不知该怎么分割。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阐述共同生活型同居财产的界定及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不婚而同居的准婚姻现象目前在我国已经普遍存在,且呈上升趋势,尤其在大中城市,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宽容、认可,并且接受。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当事人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的,解除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反对同居,而是采取一种暧昧态度。既不保护也不惩罚,既不赞扬也不否定。这种相对不稳定的往往会引起财产的问题,尤其是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的界定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的概念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者以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分为共同生活型同居、型同居、姘居、通奸。

  共同生活型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这种同居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 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其次,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它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

  再次,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这是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主要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根据同居开始时的时间以及同居开始时双方的年龄或者一方死亡时双方的年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种是非法同居关系。

  在1986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死亡,如果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死亡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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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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