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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共有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1994年,梅子与已婚的李生建立同居关系,共同生活至今。2000年5月,梅子生下一女。此间,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益几十万元。去年11月,梅子要求与李生结束非法同居关系,

  1994年,梅子与已婚的李生建立,共同生活至今。2000年5月,梅子生下一女。此间,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益几十万元。去年11月,梅子要求与李生结束非法同居关系,并要求李生支付其应得财产20万元,但被李生拒绝。梅子遂将李生诉至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梅子的。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有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共同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李生虽然作为股东与他人设立公司,并经营获利,但梅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李生共同设立公司并共同经营,故其主张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如梅子认为其在李生的公司付出劳动,可另行主张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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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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