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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为按份共有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问题:A与B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5年,近日分道扬镖,请问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分析:我国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能在法

  问题:A与B在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5年,近日分道扬镖,请问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分析:我国已不再承认事实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能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立法对此种情形下的财产性质问题亦未做出明确规定。从民法理论分析,法定共同共有仅发生在法律所确认的特定亲属关系中,是依附于人身关系的一种财产关系,学界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仅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夫妻之间,二是同住的家庭成员之间,三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这一期间。本例中的A与B不具有法定亲属身份,因而各自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对因共用或共同等产生的共同财产,有约依约(意思自治),无约应为,按比例分割,无法确定比例的,应推定为均等。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一)中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一规定虽然专指或中的财产适用情况,但由于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视为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应为,因而,关于针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的财产性质判断,也同样适用于同居关系。

  在这里,司法解释与民法理论产生了分歧,前者认为无法分清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后者则认为按份共有。笔者,也就是本婚姻法之神认为,二者规定名异实同,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按份共有,理由如下:

  1、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是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圆满,以及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而在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这一前提下所设立的,是依附于人身关系下的一种财产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非常态的两性关系如同居关系是影响家庭、社会各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容易在子女、等问题上,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立法保护合法婚姻,并从财产关系的调节上对弱视一方给予照顾,目的就是为了发挥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指引的规范作用,从而鼓励公民建立合法的常态两性关系。因此,从立法精神上看,对同居财产不应部分类推适用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否则婚姻的特殊保障作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非常态两性关系,构建符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婚姻家庭制度。

  2、司法解释虽名为共同共有,其实为按份共有。解释指出,同居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里的“但书”起着例外的规定,依此规定,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所有”应该包括完全所有以及按份共有两种情形,只有在无法确定完全所有或按份共有(即按份共有份额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共同共用处理。这样来解释不会违背法律用语的通常语意,也符合上述立法精神,而且和民通意见中关于无法确定为按份共有时,推定为共同共有的规定是一致的。最后,在适用“按共同共有处理”的情况下,其分割标准与按份共有份额不明时一样的,表现为等额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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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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