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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处理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离婚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 相同之处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不同之处是:1、处理依据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

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

  相同之处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不同之处是:1、处理依据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按照《》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 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不同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或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诉的复合条件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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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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