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梅先生和刘女士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感情迅速升温,经过三年的交往后决定结婚,两人商量后决定购买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两居室作为两人的新房,房价总共300万元,梅先生和刘女士一人支付了70万作为首付款,剩下160万打算通过贷款由梅先生清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梅先生的妈妈不同意梅先生和刘女士的婚姻,并多次阻挠,导致梅先生和刘女士的感情渐渐出现裂痕,最后刘女士忍无可忍提出了分手,双方均认为自己对房屋有所有权,这对昔日的恋人因此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由于该房屋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应予以分割,由于后续房款由梅先生进行偿还,故将房屋判给梅先生,并由梅先生就刘女士支付的房款进行补偿。
【太远律师有话说】
恋爱作为一种并不稳定的感情关系,往往会因此产生纠纷。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太远律师认为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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