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过错 >

北京房产律师:恋爱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梅先生和刘女士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感情迅速升温,经过三年的交往后决定结婚,两人商量后决定购买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两居室作为两人的新房,房价总共300万元,梅先生和刘女士一人支付了70万作为首付款,剩下160万打算通过贷款由梅先生清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梅先生的妈妈不同意梅先生和刘女士的婚姻,并多次阻挠,导致梅先生和刘女士的感情渐渐出现裂痕,最后刘女士忍无可忍提出了分手,双方均认为自己对房屋有所有权,这对昔日的恋人因此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由于该房屋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应予以分割,由于后续房款由梅先生进行偿还,故将房屋判给梅先生,并由梅先生就刘女士支付的房款进行补偿。

【太远律师有话说】

 恋爱作为一种并不稳定的感情关系,往往会因此产生纠纷。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太远律师认为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无理由毁约或面临高额赔偿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购买在租房要注意什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