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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大不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在二手房交易中,定金和订金都是经常出现的名词,两者音同字不同,在法律上又有哪些差别呢?太远律师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基本案情】

赵先生朱女士准备今年年底结婚,想买个婚房。20155月1日,赵先生朱女士与某能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赵先生朱女士说,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前,售楼人员告知他们房屋可于今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付款后才得知交房时间是201612月31日。因交房时间太迟,不符合他们原定的婚期,随后他们到售楼部要求退还2万元却遭拒绝。双方遂闹上法院。 

 赵先生朱女士认为,他们交的2万元为订金,并没有决定真的购买,还没有就房子的问题和开发商谈拢,而某投资公司则坚持认为是定金。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该笔款是属于定金,既然是定金,就只能根据谁有错,谁违约来判定这笔钱的归属,就目前的证据,不能得出认购书订立时,赵先生朱女士明知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的结论。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法院判定,某投资公司应当返还2万元定金给赵先生朱女士

  原被告双方为何会纠结于2万元是预付款还是定金?这就是“订金”与“定金”区别。

【太远律师有话说】

1、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要以书面的形式约定,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什么是订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看好的东西做一个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是买卖双方自愿的一种促成交易的手段。

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定金订金大不相同

  从上面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定金是一种担保而订金是一种预付款,他们虽然读音相同,但法律后果可不尽然。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受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在没有特殊情况是一般是不予退还的,他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带有强制色彩;而订金更多的只是一种意向的表示,并非法律规定的手段,法律对其适用,数额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和调整,故在合同解除或者不能履行时,往往是当做预付款处理,进行退还。

  太远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或者付款时,一定要看清问清,自己交的究竟是哪种,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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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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