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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房屋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依靠。房屋拆迁既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又涉及公民的基本利益,属于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里应当就相关的各项事宜做出明确规范。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才具备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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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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