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许多人在谈恋爱期间就为结婚做打算,因此许多人在恋爱期间就会买好房,然而却不知最后却没有走到结婚那一步。那么对于生活中这种恋爱期间买房的情形,在恋爱分手后房屋增值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就通过真实的案例来为大家详细分析。
情侣共同买房
王先生与艾女士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两人因故分手,艾女士提出将王先生出资的购房款还给王先生,房屋归自己所有,王先生认为由于物价因素房屋已增值,为此,王先生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艾女士给付给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偿还的房贷共6。8万元。
恋爱分手后男方诉求房屋增值款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0年自己与女友开始谈恋爱,2011年1月份开始同居,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7月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当时房屋每平米不到2900元,在交纳首付款及装修时,王先生拿出个人存款8万元。2014年12月,王先生与艾女士分手,双方协商财产分割。艾女士提出将王先生出资的8万元购房款还给王先生,房屋归其所有,王先生不同意,认为由于物价因素该房屋已增值到6000元,只还8万元明显不合理,且自己每月还贷款直至2014年12月,共计18个月。为此,王先生要求艾女士给付房屋增值部分5万元及其每月支付的贷款18000元。
被告艾女士辩称,双方的财产问题已经在2014年10月份解决完毕,王先生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提起诉讼已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当庭向法院申请就房屋价值增值进行鉴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