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实用信息 >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非正式购房合同的效力如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一、关于非正式购房合同的效力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上述的通行做法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据我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之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现行《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双方如果都有过错,对返还财产后的损失赔偿,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责任’不应理解为平均分担或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此外,还应区别效合同的责任与有效合同的责任。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主要通过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办法来承担责任;而无效合同的责任,则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则来解决。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不可混淆。不能一方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购房定金与违约金如何适用

下一篇: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怎么样的租赁合同无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