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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在诉讼时有什么特殊规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涉外房屋纠纷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房屋纠纷。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和内容涉外。主体涉外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内容涉外指引起房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国外。那么涉外房屋纠纷在诉讼中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吗?下文就为您详细介绍。

  对于涉外房屋案件,有下列特殊规定:

  涉外房屋纠纷诉讼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②国家主权原则。房屋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当事人只能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③司法豁免原则。

  ④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涉外房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住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日。涉外房屋纠纷在提起诉讼前或提起诉讼的同时及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提供担保并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但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入应赔偿损失。

  对在我国设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按以下方式送达:

  ①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邻馆送达。

  ④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⑦不能用以上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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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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