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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馆办理华侨婚姻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驻外使馆办理华侨婚姻的原则是什么?它是如何办理的呢?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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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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