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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那么,如果是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对哪些类型的涉外婚姻案件拥有管辖权呢?下面请看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我国对权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案件中,我国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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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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