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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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